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秀民初字第76号
原告:吕显荣,男,1948年4月22日出生,瑶族,住桂林市。
被告:桂林市兴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空明东路2号1栋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显荣与被告桂林市兴合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显荣于2015年3月10日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显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屈斐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