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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756号

申请执行人王三臣与被执行人衣广民、马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衣广民,马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王三臣,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满族,市民,住隆化县隆化镇南西河沿胡同。被执行人衣广民,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建设南街石灰窑沟门。被执行人马志伟,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满族,隆化县一中教师,住隆化县景泰小区***栋*单元。申请执行人王三臣与被执行人衣广民、马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三臣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衣广民、马志伟履行给付2.01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守新

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