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蔡建毅。申请执行人邢玉信。被执行人张荣兆。申请执行人蔡建毅、刑玉信与被执行人张荣兆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宋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9252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宋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光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