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凯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体坛小区*******号。被执行人淄博龙尊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赵家村东首。本院执行的淄博凯德广告有限公司诉淄博龙尊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张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