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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806号

谢阳炎、陈健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阳炎,陈健才,张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谢阳炎,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健才,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福英,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阳炎与被执行人陈健才、张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健才、张福英有存款及股权;被执行张福英名下有小车一辆、陈健才名下有房一套均已被变卖;被执行人陈健才,陈福英均系教师有工资收入被本院提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健才、张福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80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谢阳炎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陈健才、张福英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东

审 判 员  张兴发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谢清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