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百和仕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澜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军。
上诉人安徽百和仕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5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合同中约定可向甲乙双方各自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明,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道具制作合同》中约定“可向甲乙双方各自有管辖权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上述约定可以视为双方约定了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秀丽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