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鲍忠良,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鲍忠球,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鲍忠伟,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郭美英,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系鲍忠伟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美英在华融湘江银行永兴县支行帐号为XXX中的存款311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邝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