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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79号

鲍忠良、鲍忠球与鲍忠伟、郭美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鲍忠良,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鲍忠球,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鲍忠伟,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郭美英,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系鲍忠伟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美英在华融湘江银行永兴县支行帐号为XXX中的存款311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邝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