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河北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长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长斌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河北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严冬,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长斌,男,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长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记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宗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