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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42号

宁爱琴与何晓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0-05-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爱琴;何晓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宁爱琴,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晓意,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爱琴与被告何晓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成斐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