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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447号

于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杨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495.92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光

审 判 员 侯德华

审 判 员 张培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代 学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