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495.92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光
审 判 员 侯德华
审 判 员 张培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代 学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