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盛文,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渝**,现住楚雄市。委托代理人赵婷婷、张绍良,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晓丽,女,成年人,住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周银成,男,成年人,住姚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文诉被告赵晓丽及第三人周银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文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盛文承担(已交)。
审判员 徐彦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芮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