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一初字第1804号 原告赵冬林,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黎加高,男,1981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林诉被告黎加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夏伟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东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签发:符秀柏撰稿:夏伟伟印刷、核对:唐东阳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年3月10日印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