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古民初字第44号原告马二小,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马恩善,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二小诉被告马恩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二小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二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二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珍艳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