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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44号

马二小与马恩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二小;马恩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古民初字第44号原告马二小,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马恩善,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二小诉被告马恩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二小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二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二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珍艳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