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刘某某,女,1942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绕阳河镇大三家子村,身份证号码210726194204241981。被告杨某甲,男,56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绕阳河镇大三家子村。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53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绕阳河镇大三家子村。系被告杨某甲妻子。被告杨某乙,女,52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姜屯镇袁家村。被告杨某丙,女,48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姜屯镇长岗子村。被告杨某丁,男,43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绕阳河镇大三家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被告杨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宝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