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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77号

刘祥福与邹明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祥福,邹明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77号原告刘祥福,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邹明星,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福诉被告邹明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福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祥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祥福负担(已纳)。

代理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