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77号原告刘祥福,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邹明星,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福诉被告邹明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福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祥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祥福负担(已纳)。
代理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