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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33号

李秀芳与苗志成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女,192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志成,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与被执行人苗志成所有权确认纠纷的(2014)威民一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343.26元,本院现已将执行款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5元,由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旭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