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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075号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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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玉,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界民一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贾玉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贾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贾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贾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826元、执行费3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王献文

代理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