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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二初第210号

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国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杨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二初第210号

原告: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董家湾**(现董家湾路**)****。

法定代表人:李尚昆。

被告:杨国华,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住昆明市嵩明县v>原告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余款267.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张卢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昭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