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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859号

关于李自臣与刘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自臣,刘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李自臣。被执行人刘建军。关于李自臣与刘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建军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军在中国银行围场木兰中路支行(账号:10166339****)的存款1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立军

审判员  李玉轩

审判员  曹 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