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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522号

蒋明侠与张文生、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明侠;张文生;张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522号

原告:蒋明侠,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张文生,男,194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张宁,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系张文生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侠与被告张文生、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