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522号
原告:蒋明侠,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张文生,男,194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张宁,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系张文生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侠与被告张文生、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