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84号原告解达丽,女,生于1984年11月20日,汉族,中专文化,住景东彝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被告马克兵,男,生于1974年7月24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农民。
原告解达丽与被告马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解达丽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3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原告解达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达丽承担。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