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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217-1号

原告吴京顺诉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方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京顺;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方力;潍坊汉典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217-1号原告吴京顺,男。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方力,总经理。被告方力,男。被告潍坊汉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祥家园。法定代表人方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京顺诉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方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其名下价值4200000元的担保物作为担保。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了潍坊汉典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对潍坊汉典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也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五月城置业有限公司、方力、潍坊汉典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吴京顺名下价值4200000元的担保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