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齐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陈中友,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王强与被告陈中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
审判员 刘福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强与被告陈中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齐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强,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陈中友,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王强与被告陈中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
审判员 刘福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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