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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160号

赵辅兰与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辅兰,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赵辅兰,女,193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街办事处退休干部,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东街山西科技传媒大厦8层,注册号140106200021118。法定代表人贾汉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四万零五百元(含本金四万、执行费五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