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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063号

张善余与平邑县卞桥镇赵家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善余,平邑县卞桥镇赵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063号申请执行人张善余,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卞桥镇赵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联国,主任。本院在执行张善余与平邑县卞桥镇赵家村村民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4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孔祥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