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德瑞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
上诉人济南德瑞兴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合同签定地和有实际联系、争议地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与上诉人签定的相关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被上诉方即原审原告所在地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双方以合意的形式对发生争议后的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吉 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