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执字第672-1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方圆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前进钢材市场A栋11-15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晖,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强,该公司法律办主任。本院在执行韶关市方圆钢管有限公司与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韶浈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武
审判员 何少维
审判员 黄智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