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88号(现代国际大厦南座)17层D室。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16号大街8号4幢8层。组织机构代码:72585003-7。
法定代表人:秦吉强,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金鱼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民初字第30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所涉标的已经达到一千八百余万元,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故应属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并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故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杭州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宇
审 判 员 陈艳
代理
审判员 丁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