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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94号

易常会与贺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常会,贺先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易常会,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贺先锋,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常会诉被告贺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常会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常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5元,依法减半收取2322.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342.50元,由原告易常会负担。

审判员  胡中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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