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易常会,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贺先锋,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常会诉被告贺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常会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常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5元,依法减半收取2322.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342.50元,由原告易常会负担。
审判员 胡中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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