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474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现年27岁。委托代理人祁富荣,古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现年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学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