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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474号

侯某某诉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474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现年27岁。委托代理人祁富荣,古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现年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学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