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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122号

陈勇与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勇,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旭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122号

原告:陈勇,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秦尉东,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智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曹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陈丛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旭日,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旭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勇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媛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