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陆桂英。被告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上海路6号厂房二层。法定代表人王世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桂英与被告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桂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国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佼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