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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他字第51号

张守军与刘玉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守军,刘玉勇

裁判文书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他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军,男,1965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刘玉勇,男。本院在执行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沾下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强制实行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沾下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胜勇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丁守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