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他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军,男,1965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刘玉勇,男。本院在执行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沾下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强制实行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沾下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胜勇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丁守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