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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78号

钱强与李季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强,李季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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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78���

原告:钱强,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李季清,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钱强与被告李季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强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钱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 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