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78���
原告:钱强,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李季清,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钱强与被告李季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强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钱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 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