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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254号

张义全与陈香昌、高仁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1)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义全,陈香昌,高仁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54号

原告:张义全,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队。

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司法局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香昌(曾用名陈项昌),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桥队××号。

被告:高仁香,女,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桥队××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香昌、高仁香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等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香昌、高仁香的银行存款239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