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151号
原告:马立民,男。
被告:韩俊红,女。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韩俊红的鲁N×××号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俊红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赵立梅
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马立民与韩俊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151号
原告:马立民,男。
被告:韩俊红,女。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韩俊红的鲁N×××号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俊红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赵立梅
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