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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2151号

马立民与韩俊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立民;韩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151号

原告:马立民,男。

被告:韩俊红,女。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韩俊红的鲁N×××号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俊红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赵立梅

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