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牟某某,女,生于1973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牟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以需收集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山俭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