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柴霞。被执行人张忠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霞与被执行人张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忠贵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单保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搜索“”
柴霞与张忠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柴霞。被执行人张忠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霞与被执行人张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忠贵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单保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