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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621号

柴霞与张忠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霞,张忠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柴霞。被执行人张忠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霞与被执行人张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忠贵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单保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