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曹某某履行的2750.00元(其中抚养费27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世君
审 判 员 陈 莉
代理
审判员 丁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卓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