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柴玉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宇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井华。
上诉人开封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中并未写明签约地或约定诉讼管辖权等内容,故发生民事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为联合开发上海市黄浦区重庆南路XXX弄XXX号及231号房产及土地产生纠纷,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