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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50号

金轩与陈秉总、陈慧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轩,陈秉总,陈慧青,陈献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50号

原告:金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朝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敏娜。

被告:陈秉总。

被告:陈慧青。

被告:陈献忠。

原告金轩为与被告陈秉总、陈慧青、陈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金轩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轩撤回对被告陈秉总、陈慧青、陈献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670元,由原告金轩负担。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

书记员 蔡爱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