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50号
原告:金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朝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敏娜。
被告:陈秉总。
被告:陈慧青。
被告:陈献忠。
原告金轩为与被告陈秉总、陈慧青、陈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金轩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轩撤回对被告陈秉总、陈慧青、陈献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670元,由原告金轩负担。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
书记员 蔡爱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