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577-2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南,男,193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吴小文,女,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卢庆忠,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陈宗英,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李有南、吴小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卢庆忠、陈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庆忠有房地产一幢,目前无法变现,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庆忠、陈宗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卢庆忠、陈宗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庆忠、陈宗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卢庆忠、陈宗英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巫商林
审 判 员 罗正生助理
审判员 赵子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珏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