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908号原告黄振中,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坤章,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中与被告陈坤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中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陈坤章在审理过程中已归还全部借款,据此,原告黄振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振中负担。
审判员 林振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