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石鑫冉,女,汉族,无业。2008年12月28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代理人崔德凯,男,1963年11月20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李明,男,1973年1月3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人石鑫冉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明驾驶的车牌号为津H×××××号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明驾驶的车牌号为津H×××××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秀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