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58号
原告:刘国芳,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士龙,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居民。
被告:张传州,男,1978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刘国芳与张士龙、张传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国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维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