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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10-1号

戴国旺与陆万茂、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国旺,陆万茂,周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10-1号

原告:戴国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陆万茂,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周小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戴国旺诉被告陆万茂、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国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35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陆万茂、周小玲的财产或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戴国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5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陆万茂、周小玲的财产或到期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贺雁飞

审判员  程是珍

审判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