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10-1号
原告:戴国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陆万茂,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周小玲,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戴国旺诉被告陆万茂、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国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35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陆万茂、周小玲的财产或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戴国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5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陆万茂、周小玲的财产或到期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贺雁飞
审判员 程是珍
审判员 俞乃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