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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49号

徐明昌与鲍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49号

原告:徐明昌,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华明祥,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鲍玉国,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明昌诉被告鲍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明昌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徐明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昌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