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49号
原告:徐明昌,男,1982年9月22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华明祥,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鲍玉国,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明昌诉被告鲍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明昌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徐明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昌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