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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罚字第125号

刘宝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罚字第125号被执行人刘宝华,从事个体经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宝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刘宝华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长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