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2150-1号原告王华三,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云阳县天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农业银行楼底,组织机构代码:79354392-8。法定代表人覃淑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常学,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2535号附二幢四层住房,组织机构代码:79070783-5。负责人王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洪明、熊坤云,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三与被告云阳县天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三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华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00元,减半收取397.00元,由原告王华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艳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