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钱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