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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536号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钱亭亭 来源: